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999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娱乐城7幢108号。
经营者:鲍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洁松,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凡,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梨乡大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民。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