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4453号 原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世国际第1011号楼1**10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19344912。 法定代表人:陈旭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亚,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前被告向本院提交对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鉴定申请,本院委托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扣除了鉴定期间。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需调整诉讼方向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黄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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