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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945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汇金中心A栋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1)1**10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