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945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汇金中心A栋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1)1**10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