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民初27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男,38岁,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19344912,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11)1**10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告知书》,但原告未按本院的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按照规定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