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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060号
原告: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正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人民路**div>
诉讼代表人:***,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苏0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指定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按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将本案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