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宏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048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宏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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