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881民初4398-1号
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你与营口中际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董书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