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永州市三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796号
原告:永州市三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岭头上村铁古亭组房屋。
法定代表人:罗锡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华。
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世纪路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军。
原告永州市三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永州市三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金835675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1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原告吊车用于其在东安县新建的火电厂项目,至2021年11月30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累计拖欠原告租金1035675元,原告多次找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发包单位即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州项目部要求支付租金,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州项目部于2021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永州项目部代为支付,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先行代付200000元,后续租金在2022年12月末前分批付清。承诺出具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仅代付200000元给原告,后续租金并未支付,2022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的管理人员**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应付租金为835675元,但三被告至今未付。另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州项目部系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其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承租原告的吊车用于东安县火电厂项目安装工程,该项目安装工程系**向被告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被告辽宁营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与**共同承担租金支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租赁物使用地位于湖南省东安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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