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42190368。
法定代表人:陈晌。
被执行人**月,男,1962年09月25日出生,住,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div>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工业区织机构代码:662093365。
法定代表人:**月。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借款共计标的金额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1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并负责案件受理费11400元与执行费2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0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月银行存款余额72458.28元;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800元,扣除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罚款1000元,剩余金额35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发放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67.28元。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0年06月29日传唤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0年10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98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10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赵人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