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肇源申汇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民初2750号
原告: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33委交警支队2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郑岩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肇源申汇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街(原县宾馆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建波,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肇源申汇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该纠纷预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莉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