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2民初3573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对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矗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肇源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2)黑062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与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黑062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中的“2021年4月11日”补正为“2018年9月3日”;将第14页中的“2021年9月3日”补正为“2020年9月3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