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1民初5098号
原告:四川某偎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53-57号7楼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D68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罗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A1栋6-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C9Q2RXX。
原告四川某偎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依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56元,减半收取3328元,由原告四川依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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