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指南针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指南针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通顺和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45号
申请人:陕西通顺和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指南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通顺和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35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陕西通顺和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转入37352.8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通顺和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指南针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8140账户内37352.8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394元,由申请人陕西通顺和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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