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宏天永发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1435号
本院受理执行的成都宏天永发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与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川0603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232991.10元,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