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3执恢8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4954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红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元,受理费66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2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可用余额较少,未冻结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未冻结扣划。 三、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2021年6月2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罗炜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