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1435号之一
成都宏天永发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与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603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32991.10元,至2021年6月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等待分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调查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603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任寒秋
审判员 韩 建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