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1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村。
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恢16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