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5执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滨海县界碑镇全民创业园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于2024年1月2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22)新0105民初5029号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给付案款556222.8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962元,实际给付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1月27日、3月4日、4月15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账户22个,上述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开设银行账户2个,本院已依法轮后查封、冻结; 3.本院于2024年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未登记机动车辆; 4.本院于2024年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4年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6.本院2024年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7.本院于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 8.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加孜拉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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