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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3804号 原告:祝某某,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向原告祝某某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原告祝某某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