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3804号
原告:祝某某,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向原告祝某某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原告祝某某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