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426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
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丰财小区15#1-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