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昭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鼎盛佳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13执3027号 申请执行人:鼎盛佳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红光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03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昭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以东***公寓4-1-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鼎盛佳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昭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3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负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已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案中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津0113民初13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