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睿森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99号
 
原告:西安睿森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W6C4T57。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MAB0HP630G。
负责人:汪素燕。
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MA00GUNA4B。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西安睿森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西安睿森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14日其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公共厕所内部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等区域内公厕施工项目承包给其。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支付押金20万元。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明确告知其不能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其。2020年10月31日,其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就押金签订《协议书》,约定了退还押金数额及不能退还押金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被告至今未退还押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公共厕所内部施工协议》;2、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退还其合同押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700元(自2020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公共厕所内部施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签约地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自认《公共厕所内部施工协议》的签订地在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号楼XX室。因该地点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尚拥郃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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