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706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23PB2B2G,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大道17-2-2007-2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274K919L,地址***市海州区南城街道凤凰商务花园6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朱画画。 被执行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UNA4B,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 ***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706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判,一、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86681.55元;二、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月5日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自立案起(2024年1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等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另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被执行案件3件。 三、本院已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查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 四、本院已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线下调查(委托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4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286681.5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4200.00元,己扣缴执行费0元。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周 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田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52号(秦东门大街)执行服务中心接待室。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外地或紧急情况请联系执行局服务热线:0518-85295520、0518-852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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