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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第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2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负责人:***。 被告:邓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第二分公司、邓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04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