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第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2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负责人:***。
被告:邓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第二分公司、邓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04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