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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1473号 原告:江苏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和雅健康产业园1#24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5、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8、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系自行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