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767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薛金余。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
申请人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间,不得有对被保全财产采取转让、设定抵押、转移及其他可能影响保全效力的行为。
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