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3民初6030号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