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9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2643B,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薛金余。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
申请执行人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60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4370元,由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904元,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850元、保全费36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0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保全费3616元、执行费8869元(未预缴)。
执行中,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