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912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