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912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