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潮河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994326X4。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上力理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6266E。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iv>

本院在执行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元的财产。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爱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