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潮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8994326-X。

法定代表人:罗兴才,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牌坊街,组织机构代码09211528-5。

法定代表人:代明华。

被执行人:王波,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和(2020)川052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工资18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立即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和(2020)川052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所有案件均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给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王波的所有财产由合江人民法院处置。故本案已移送合江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2、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已停业,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王波户口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波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明华、被执行人王波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521执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和(2020)川052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王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舒 婉

审判员 毛启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殷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