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504执439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四川翔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县潮河镇。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泸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119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