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551号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1580-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江口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沿江路(碧水方圆1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江口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关于涉案作品《智商低是病,情商低是癌。》已妥善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