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280号
申请保全人:***绿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吕家尧河村(高科技示范园东1.5公里)。
被保全人:陕西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10号湖畔家园26号楼1单元404。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绿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陕西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3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