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4275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W6209T)。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张剑(实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296400F)。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兴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4元,实际减半收取13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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