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诉保2482号
申请人:贵州洁仁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技创园B栋8楼8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KPJ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18号***药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H8JDK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凯里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洁仁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洁仁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并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4.4868万元的财产,冻结(扣留)被申请人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冻结银行存款114.486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14.4846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作担保。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申请人在诉讼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被申请人价值114.4868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868万元。冻结(扣留)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开始执行。
若需要继续冻结(扣留)的,应当在冻结(扣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扣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