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702行初8号
原告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商会大厦51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8543543F(3-4)。
法定代表人余平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中央广场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莫助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池州市九华山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市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晓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融城大厦B区综合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叶勤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池州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池州市九华山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方来平
审判员  宋会杰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鲍万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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