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769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29046(2-5)。
法定代表人:叶勤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261.92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516.67元,违约金7974.2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77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