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1185号之一
申请人:姜守礼,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B区综合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290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守礼与被告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科信公司的银行存款230815.5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81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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