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811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俊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钢,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工业园区聚良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运光。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58276.63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58276.6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卓
二 O 二 O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