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财保105号
申请人:吐鲁番市利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2456号西北商贸城商住综合市场C2区1层123、124号。
法定代表人:顾军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工业园区聚良大道北7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吐鲁番市利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成安支行账号为1305********的银行存款共计490000元。并依法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和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成安支行账号为1305********的银行存款共计49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吐鲁番市利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秀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