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民初3436号
申请人: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南经济开发区永成路以北鸿雁路以东7号。
经营者:崔振义,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南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工业园区聚良大道北7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光。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申请人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6448.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以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326448.4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6448.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52元,由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热娜古丽·阿力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慧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