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3598号
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朝鲜族第一中学,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白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朝鲜族第一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