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9361号
原告:***,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被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魏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