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9361号
原告:***,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被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魏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