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12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文化路公园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生,该公司物业经理。
上诉人因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对上诉人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被上诉人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二、在原判基础上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原合同未付延期监理费397173元及从2012年1月起的延期利息。三、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使判决出现重大错误。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理解错误,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0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开原家和美商城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工期21个月。在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施工期延长到2014年完工。使原告监理服务工作增加一年零半个月。现被告只支付652250元,尚欠监理费和延期监理费用拖延支付。故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给付支付1、延期监理费397173元(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5日,(667250除以21)x12.5等于397173元;延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2年6月1日-支付日)83406元)2.支付2011年初-2011年末因延期付款(应于二年内支付而实际为三年支付)贷款利息(2012年6月1日-支付日,基数为35030元),3.支付未付监理费15000元,延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2年1月1日-支付日,基数1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共计49389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开原家和美商城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2010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12月30日完成,工期21个月。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委托方: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监理人: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工程名称:开原家和美商城;工程规模:家和美商城总建筑面积78500平方米。监理费支付按照暂时建筑面积估约78500平方米包干计取,每平方米8.5元,监理酬金667250元。支付办法为:1、开工令签发支付10%,地下室(正负零)完成支付至总价款25%,裙房封顶给付50%,裙房装饰装修及安装部分每两层结算一次,每次拨付10%,高层主体封顶支付总价款60%;高层外立面完成脚手架拆除给付总价款80%;2、监理组织分户预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至95%,其余5%于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支付。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但本案中专业条件中并没有第四十条。该工程于2011年年底基础工程结束,次年初该工程进入装修阶段。原告延长监理时间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至2013年3月累计支付原告监理费653750元,尚欠13500元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延期监理一年的事实无异议,被告辩称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包干计取监理费,并已经给付653750元,尚欠13500元同意给付。原告陈述按监理惯例,延期交工应给付延期监理费用,延期监理费的计算等于合同费用除以合同工期乘以延期时间,由此得出被告欠监理费397173元。而原被告合同未约定延期的监理费用,原告所陈述的惯例因合同专业条件第十五条明文约定包干计酬,致使本院无法使用该”惯例”计算原告实际延长监理期限所付出的劳动应获得报酬。况且,该工程工程量并未增加,工程延期是事实,但延期原因是被告方原因还是监理原因不清,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确定过错责任。即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给付利息损失一节,考虑被告至2013年3月给付653750元,双方并未产生纠纷,所欠13500元监理费,可从2013年4月1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3500元,并承担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利息。二、驳回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原告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负904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原市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按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尚欠13500监理费没有给付,对此被上诉人应予给付。对于开原家和美商城工程施工延期一年,工程量与原施工合同有变化一节,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延期监理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结算方式,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上诉人陈述按监理惯例,延期交工应给付延期监理费用,延期监理费的计算等于合同费用除以合同工期乘以延期时间,由此得出被告欠监理费397173元。但上诉人提出的此种”惯例”并未能得到被上诉人认可,本院也无法确定该种”惯例”符合建筑工程监理施工的一致惯例。故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上诉人因工程工期延长一年,其工程量增加,其监理工作必然增加人力和物力,对***,上诉人可待有确实证据其增加的支出数额或者有建筑监理行业通用的计算惯例并确定延期责任后另行主张其监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140元,由上诉人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孙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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