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邛崃市华锋机具租赁站、四川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财保139号

申请人:邛崃市华锋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文南路**。

经营者:龙华,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吴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保利中心**********/div>

负责人:张战军。

被申请人:四川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龙湖北城星座)****0819-0820>

法定代表人:胡勇军。

申请人邛崃市华锋机具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在819839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的存款(账户1266××××4210)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819839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819839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的存款(账户:1266××××421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1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