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7执4号
广东天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阳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案字第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2618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利息;二、案件仲裁费34636元由被执行人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承担。因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粤17执4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粤17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支行开设的4400175710805079158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7153元,至本院账户。本院扣取执行费后,将余下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21)**案字第1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2021)**案字第18号裁决书确定的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作执结结案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3)粤17执4号案执结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