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鄂0106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仍然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律义务;2.截止结案前,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向被执行人地址送达和传统查控,经查,确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18)鄂0106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06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韩野
书记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