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8层2室。
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鞠幸鸿,董事长。
被执行人:鞠幸鸿,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熊敏,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鞠幸鸿、熊敏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代偿本金10264569.60元;2、支付担保费(截止2015年10月12日为2681333.68元,2015年10月12日以后的担保费以10264569.60元为基数按年利担保费率2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支付违约金(以10264569.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6月26日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4、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5、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22150元;6、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熊敏名下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2区1村28栋6单元302室房屋、常青花园12小区27栋1单元4-5层401室房屋、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83号金色华府2栋1单元25层2室房屋,以上房屋系轮候查封,均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方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鞠幸鸿、熊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