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93-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绿地公司)、鞠幸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绿地公司、鞠幸鸿履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3263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将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武汉市园林局享有的债权“武汉解放公园改建绿化工程”工程款1795631元、“梨园工程”工程款759769元,共计255.54万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书记员 邹 莎